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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彦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52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玲,女,1973年12月1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