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吴文佳、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兴,吴文佳,张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315号原告:王东兴,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文佳,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金凤,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兴与被告吴文佳、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兴撤回对被告吴文佳、张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