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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鑫与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300号之二申请人:宋鑫,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24号松江欣都小区1号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瑞山,经理。担保人:王兵,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新开街***号。担保人:赵红,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世纪新村*******号。担保人:徐佩娜,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紫光名苑******号。宋鑫与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鑫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交纳的土地转让保证金1100万元(已返还到吉林市财政局)。担保人王兵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育才家园1号楼1单元3层4号住宅作为担保,担保人赵红自愿以其所有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世贸广场1号楼2单元7层702号住宅作为担保,担保人徐佩娜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紫光名苑B号楼1单元12层17号住宅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宋鑫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财政局停止向被申请人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转让保证金1100万元,吉林市财政局要求返还的,提存至本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届满时,如当事人需接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