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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二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尚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保,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陈二保,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三区。被执行人尚梅,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政府。陈二保申请执行尚梅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二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尚梅向申请执行人陈二保支付案件款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2元、执行费1550元。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二保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称先与被执行人尚梅私下协商解决,如私下协商不成,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