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秘山与金守林、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守林,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53号房6申请执行人刘秘山,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金守林,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方,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秘山与被执行人金守林、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守林、王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秘山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85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项;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但是车辆一直无法找到;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情况已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钟 诚执行员 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