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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宏与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魏正勇,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880号原告:赵宏,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正勇,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原告赵宏诉被告魏正勇、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赵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正勇、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自愿撤回对被告魏正勇、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对被告魏正勇、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宏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伯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