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等与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220号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99320026Q。法定代表人:吕富,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D19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863754270。法定代表人:吕富,系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3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28468。法定代表人:周立荣,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与被告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楚雄建华商贸有限公司建华国际大酒店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