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凯婷、韩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凯婷,韩炳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0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主要负责人:赖小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柳军,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桂,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凯婷,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被告:韩炳泉,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黄凯婷、韩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黄凯婷、韩炳泉已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363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363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惠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