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五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五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484号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超。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