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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9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盛本芳、张建奎与李文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本芳,张建奎,李文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776号原告:盛本芳,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建奎,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富,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本芳、张建奎与被告李文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本芳、张建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本芳、张建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本芳、张建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7元,由原告盛本芳、张建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