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正森陈宏明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81执4348号之一被拘留人:陈宏明公民身份号码:×××1212本院在执行杨正森与陈宏明(2017)浙1081执43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宏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