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程秀兰、徐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342号之一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代码:12411727783426680E)。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担保中心主任。被告:程秀兰,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徐新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袁福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淮阳县元庄06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赵 地书 记 员 崔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