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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程秀兰、徐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342号之一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代码:12411727783426680E)。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担保中心主任。被告:程秀兰,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徐新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袁福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淮阳县元庄067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赵 地书 记 员  崔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