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谢西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西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349号被执行人谢西荔,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4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廖玉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