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米尔扎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尔扎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9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尔扎提,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尔扎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尔扎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米尔扎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号出租客车,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高沙路由北向南行驶数十米,后自行停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米尔扎提酒精含量达116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告人米尔扎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乙醇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现场执法视频及制作说明,证人王某、吴某、李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和被告人米尔扎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尔扎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尔扎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予以从重情节;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米尔扎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尔扎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国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