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243任英俊与钱宇、刘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英俊,钱宇,刘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243号原告:任英俊,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钱宇,男,1994年11月28日生,住靖江市。被告:刘致宏,男,1992年1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任英俊与被告钱宇、刘致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英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