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张继业、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6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1724F。负责人:王立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继业,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小梅,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荣锦,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梅花,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和燕,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与被告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新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继业、黄小梅共同偿还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本金2.5万元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和以本金2.5万元按年利率16.9%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16.9%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张继业已支付的利息0.49元);2、判令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对张继业、黄小梅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以张继业于2017年9月12日支付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利息497元为由表示应扣除张继业已支付的利息为497.49元。事实和理由:张继业经其配偶黄小梅同意,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邮储银行新罗支行提出贷款申请。2015年6月10日,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作为乙方与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并推选张荣锦为联保小组的牵头人,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向乙方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张继业、黄小梅作为乙方与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金额为5万元,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授信额度金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即构成违约“(一)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及第四十八条约定,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一)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2016年5月31日,张继业向邮储银行新罗支行申请支用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贷款利率为1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的方式,并向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出具了借据。邮储银行新罗支行按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张继业在偿还部分贷款后,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邮储银行新罗支行诉至法院。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主张的事实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张继业、黄小梅与邮储银行新罗支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与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邮储银行新罗支行与张继业、黄小梅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张继业、黄小梅向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邮储银行新罗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张继业、黄小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2017年7月11日,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将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向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即邮储银行新罗支行向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告知解除合同、提前收贷的意思表示。因此,邮储银行新罗支行请求张继业、黄小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与邮储银行新罗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自愿为张继业、黄小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邮储银行新罗支行要求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继业、黄小梅追偿。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继业、黄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13%计算;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本金2.5万元分别按年利率13%、年利率16.9%计算;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16.9%计算,张继业已支付的利息497.49元应予扣除)。二、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对张继业、黄小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继业、黄小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计546.5元,由张继业、黄小梅、张荣锦、张梅花、张和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艳华(代)书记员 陈晓芳(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