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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姜冬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中路。法定代表人林正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国梁,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姜冬麟,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姜冬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货款1078455.0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王国梁、姜冬麟对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600元,由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王国梁、姜冬麟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姜冬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8月30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24号裁定受理曹惠琴对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梁、姜冬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王国梁、姜冬麟与唐巴娜、蔡莉萍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32号桥堍1幢403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