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永光、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光,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揭阳市人民政府,黄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52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光,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林正居,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谢庆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鑫,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陈微微,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法制室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东,市长。委托代理人:林乐书,揭阳市法制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许朝云,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伟龙,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上诉人黄永光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下称空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揭阳市人民政府(下称揭阳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1时许,揭阳××经济区凤美塘埔村村民黄伟龙到塘埔小学对面黄永光住宅处质问黄永光举报其乱占用村里土地一事,并要求黄永光一同到揭阳××经济区凤美办事处对质,随后,黄伟龙与黄永光、黄洁兰夫妇发生争吵打架。争吵过程中,黄伟龙用拳头打伤黄永光,黄永光用扁担打伤黄伟龙,黄洁兰用电风扇打伤黄伟龙及黄益泉。案件发生后,经群众报警,揭阳市公安局凤美派出所立案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2016年8月8日,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黄永光、黄洁兰、黄伟龙、黄益泉四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6年8月9日,揭阳市公安局凤美派出所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原告及其他当事人,但原告拒绝签名确认。2016年9月2日,被告空港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6年9月28日,被告空港分局根据调查结果,向原告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原告未作陈述、申辩。同日,被告空港分局作出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时被告空港分局也对涉案的黄伟龙、黄洁兰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空港分局于同日向原告宣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随后向被告空港分局提出因不服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同年9月28日,空港分局作出揭空公(凤)缓拘决字[2016]002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16年10月8日,原告不服被告空港分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揭阳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缴纳了罚款五百元。被告揭阳政府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6年10月12日向被告空港分局送达揭府行复[2016]51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10月26日向黄伟龙送达揭府行复[2016]51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同年10月19日,被告空港分局向被告揭阳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2016年12月2日,被告揭阳政府作出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空港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空港分局作出的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通过邮寄方式于2016年12月24日、12月9日、12月10日分别送达原告、被告空港分局和第三人。2016年12月17日,被告空港分局对原告执行拘留措施,执行场所为揭阳市揭东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十日(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27日),并于12月18日向原告家属黄旭涛邮寄揭空公(凤)行拘通字[2016]第12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017年1月6日,原告不服被告揭阳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被告空港分局编号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撤销被告揭阳政府作出的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四、本案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法官秉持正义,严格遵守依法治国的司法理念,发出司法建议;五、判令被告空港分局和揭阳政府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在揭阳日报上登报道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空港分局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且具有治安管理职责。被告空港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不仅有当事人在案陈述,还有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等证人在案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扣押的风扇、扁担等物证、其他依据材料佐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被告空港分局在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空港分局立案受理案外人黄某1报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在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均向其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原告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被告空港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同日即向原告宣告并送达。被告空港分局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空港分局应当补正。被告空港分局在实施行政拘留时,于隔日向原告家属邮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综上,被告空港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原告主张被告空港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依法实施拘留并送达拘留告知书,程序不当,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告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空港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作出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原告的同时,对涉案的黄洁兰、黄伟龙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告空港分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不存在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空港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及存在严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揭阳政府受理并审理原告不服被告空港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其职责,被告揭阳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遵循审查、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等程序及时限,也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及时将文书送达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的程序,复议程序合法。被告揭阳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维持被告空港分局对原告作出的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得当。原告主张被告揭阳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程序违法问题,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空港分局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揭阳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其主体适格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虽被告空港分局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第三人,但未对原告的实质权利造成影响,被告空港分局可以补正,不影响治安行政处罚效力性。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恢复名誉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永光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永光负担。上诉人黄永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案黄伟龙及其同伙黄某1,黄益泉,黄某2,黄某4、黄某3等人一同进入上诉人的住宅进行质问、威胁恐吓并实施殴打,上诉人并没有使用扁担殴打黄伟龙,黄洁兰也没有使用电风扇打伤黄伟龙及黄益泉。黄伟龙及其同伙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上诉人夫妻是受害者,是被迫实施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黄某1等人与黄伟龙是亲属关系,也是结伙入室殴打上诉人夫妻的凶手,他们的询问笔录违反客观事实,纯属捏造事实陷害上诉人夫妻,不能作为证人证明上诉人有违法事实,其证据不具合法性,依法必须排除。况且黄伟龙在笔录中的供述与黄某1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黄伟龙及黄益泉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并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且不具合法性和真实性,现场勘验笔录不具真实性,现场扣押的扁担和风扇不是伤害物证,风扇是被毁财物。被上诉人空港分局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违反程序,办案民警没有先行出示工作证,先制作询问笔录,然后再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给被询问人签名。空港分局在处罚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处罚告知笔录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强迫上诉人签各。空港分局在实施行政拘留时,没有同日向上诉人家属邮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其所作的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依法必须撤销。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中的“结伙”应该具备的四要件:一是必须两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了他人;二是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故意,即有纠集过程;三是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四是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四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上诉人是夫妻两人,不是两名以上自然人、主观上没有实施结伙的故意,没有纠集过程、上诉人也没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而另一方不是独自的自然人,是一个有十多人的团伙。上诉人夫妻是作为举报人在家里遭被举报人纠集的团伙非法入室并实施围攻殴打导致多人轻微伤,完全不具备“结伙”应该具备的四个要件。空港分局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上诉人,却找不出与援引条款相对应的事实依据。三、被上诉人空港分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违法犯罪,涉嫌受贿渎职。本案是被举报人纠集团伙多次非法侵入举报人住宅、寻衅滋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案件,严重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空港分局在受理本案时乱作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相、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故意把案件错误定性为黄永光、黄洁兰结伙殴打他人。空港分局作为公安机关没有依法保护举报人,故意回避发生案件的原因,包庇出卖举报人的办案人员,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没有依法追究黄伟龙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而是倒行逆施、故意颠倒黑白认定事实,把凶手当成证人肆意诬陷控告人,滥用职权处罚上诉人,枉法包庇被举报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案发生后,上诉人夫妻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向现场目击证人黄俊杰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但遭到拒绝。同时案发现场上诉人住宅门口有一治安监控录像头,上诉人夫妻多次要求办案民警调取该监控视频,以及附近的监控视频,办案民警不但不调取还勾结村治保会出具虚假证明,证明现场附近未发现有相关的视频监控录像,这是故意毁灭罪证包庇被举报人黄伟龙及其同伙的犯罪行为。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偏听偏信,违反中立,公平公正原则。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倒行逆施,无视客观事实及上诉人铁证如山的证据,故意排除对上诉人有利的合法证据,枉法采信空港分局制作的虚假证据,颠倒黑白认定事实。五、一审法院审判员徇私枉法,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并重新作出公正判决。追究黄伟龙团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追究空港分局非法拘留上诉人的法律责任;2、原审法院审判员徇私枉法,放纵罪犯,其行为触犯《刑法》399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本案存在违法违宪、严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请求依法发出司法建议。被上诉人空港分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答辩人整个办案过程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法定程序,认定黄永光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黄永光在一审中提出的理由和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黄永光的诉讼请求,并指出答辩人在办案上存在的一些程序瑕疵问题是公正的判决,应予维持。二、对上诉人观点的看法:1.上诉人除了苍白无力地否认一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外,并无提出具体的实质理由和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从法理上进行阐述。翻阅案卷材料可知,答辩人在对黄某2、黄某1、黄伟龙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时都有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人故意把第一次笔录与第二次送达告知书的时间混淆一处,以图浑水摸鱼之效,实是掩耳盗铃。2.上诉人指出一审判决错误之处在于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伙”的错误适用,上诉人对“结伙”四要件的解释应是对“结伙”这一法律概念的发挥。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说法属于“无中生有”地解释法律、创造法律而已。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第三、四、五点理由与诉讼不具关联性,超出了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而且所举之事有诽谤、诬陷他人之嫌疑,不能采信并应予制止。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揭阳政府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空港分局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诉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黄洁兰、黄伟龙、黄益泉、黄某1、黄某2、黄某4等人的《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扣押物品以及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依据材料佐证。基于此,答辩人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二、答辩人作出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经复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空港分局的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辩人于2016年10月8日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于2016年10月9日向上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日向空港分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黄伟龙、黄益泉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同月19日,空港分局向答辩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经审查,答辩人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其过程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程序合法。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空港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且具备治安管理职责。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次,空港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后,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第三人黄伟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上诉人空港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揭阳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本案被上诉人空港分局接到案外人黄某1的报案后,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被诉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黄永光于2016年8月3日上午11时,因第三人黄伟龙到上诉人家中责问上诉人举报其乱占用村里的土地一事,与上诉人夫妻发生争吵打架过程中,上诉人用扁担打伤黄伟龙额部及背部,其妻黄洁兰用电风扇打伤黄伟龙及黄益泉额部及手臂,致黄伟龙及黄益泉轻微伤的事实,有上诉人夫妻的陈述、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扣押的风扇、扁担等物证及其他依据材料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称其没有使用扁担殴打黄伟龙、其妻黄洁兰没有用电风扇打伤黄伟龙及黄益泉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恃强凌弱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本案上诉人夫妻殴打他人行为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即在上诉人的家里。而且是由于黄伟龙上门责问上诉人举报其乱占用村里的土地而引发,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现有证据虽能够证明上诉人夫妻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但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夫妻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故被上诉人空港分局认定上诉人结伙殴打他人的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揭阳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空港分局的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一并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空港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揭阳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黄永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上诉人空港分局需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故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黄永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2016年9月28日揭空公(凤)行罚决字[2016]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三、撤销被上诉人揭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日揭府行复[2016]51号行政复议决定;四、责令被上诉人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黄永光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驳回上诉人黄永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永练审 判 员 陈 锋审 判 员 姚奕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吴满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