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佩宏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43号原告刘佩宏,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王汽车配件商店,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8600056614,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125号1层。经营者王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宏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小王汽车配件商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佩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佩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佩宏自愿负担。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