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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冰冰与陈晶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冰冰,陈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43号申请人李冰冰,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陈晶晶,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被申请人陈晶晶向贾爱国借款26000元,后贾爱国将其与被申请人的债权转让与申请人李冰冰,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陈晶晶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冰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晶晶名下的汽车一辆。申请人李冰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晶晶名下的苏B×××××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