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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秋、罗彦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罗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秋,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罗彦涛,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与被执行人罗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秋因与被执行人罗彦涛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8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