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秋、罗彦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罗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秋,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罗彦涛,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与被执行人罗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秋因与被执行人罗彦涛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8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