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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玲与赵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赵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476号原告:李玲,居民。被告:赵伟强,居民。原告李玲与被告赵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伟强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赵立通急需用钱,向李玲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为证,由赵伟强担保。后经李玲催要,赵立通、赵伟强均未返还借款。赵伟强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赵立通向李玲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赵伟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经李玲催要,赵立通未返还借款,赵伟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赵立通向李玲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赵伟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赵立通追偿。本案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赵伟强应自李玲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李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伟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玲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有权向借款人赵立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