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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周长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周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华,该局莱城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周长青,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西沟里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周长青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占用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刘家林村耕地202平方米建房,所占位置不符合高庄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对此,该局已依法作出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3、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6060.00元)。该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8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201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6060.00元,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证明被处罚行为事实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莱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情况审核表、周长青非法占地建房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佐证。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人陈述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周长青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全部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