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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勇申请执行四川同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四川同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四川同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92133416D。法定代表人:文淑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邓勇与四川同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