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永涛与刘亚彬、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涛,刘亚彬,刘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53号原告张永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彬,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刘红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永涛与被告刘亚彬、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而原告在2017年9月18日以同一案件事实和相同的诉讼请求、以刘亚彬和刘红霞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豫1423民初2217号,经本院对原告张永涛询问,其认为本案起诉不是其真是意思,且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驳回原告张永涛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楚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