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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本茹与封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茹,封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4351号原告:徐本茹,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全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本茹诉被告封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本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林、被告封全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本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劳务费)353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970元(月息6‰,14个月),息随本清;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建筑工程包工头,原告从2014年起就受被告雇工,从事建筑粉刷工劳务,具体在淮南工地干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017年1月26日,原告催索此款,因被告当时无钱支付,所以将拖欠的工资款转换为借款,立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农历5月初5前(2017年5月30日)付清,可是,被告毫无诚信,一再拖延。综上所述:被告欠款,违约拖欠,根据《合同法》等规定,状请法院,支持诉请。被告封全胜辩称,借条上的款不是借款,而是少原告15%的维修金,另外上级公司没有把这个钱给被告,他们做的工程没有验收通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封全胜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不是借款,是少的15%维修金,即35360元。被告封全胜围绕其答辩意见,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封全胜班组工资表一份,证明我少他的钱是15%的维修金;二、八公山工地工人工资表一份,证明公司找别人维修花费的工资;三、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知一份,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四、刘洪芳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的上级刘洪芳15万元还没有支付给被告,徐本茹跟被告干的,被告是跟刘洪芳干的。原告徐本茹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份工资表是2015年的2月份的,对于以后的工资反映不出来,原告所主张的是在2015年2月2日之后发生的工程劳务款,证明目的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15%的维修金的约定;对证据二关联性有异议,这个工资表与原告无关;对证据三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反映出需要维修的工程与原告之间有什么关系,即使维修了也不能证明是原告的责任;对证据四关联性有异议,这份欠条与原告无关。综上不能推翻我们出具的欠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因被告封全胜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二,因被告有异议,故本院结合庭审及质证意见予以综合认定。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之前付的工资,未能证明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维修金,故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三,因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但该两组证据均盖有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专用章,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四,因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且该欠条债权人未出庭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随被告于八公山务工,双方于2017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5360元工资款,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徐本茹合计人民币35360元正。叁万伍千叁百陆拾元正。封全胜。2017年元月26号。本借条在2017年5月初五之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徐本茹在完成劳务行为后,被告封全胜应按照双方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徐本茹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封全胜应当支付报酬。2017年1月26日,被告封全胜向原告徐本茹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封全胜应按时支付原告徐本茹工资,故本案应当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直接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原告封全胜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未载明利息,被告当庭亦辩称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因原告主张了利息,故该利息计算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被告封全胜辩称该借款系维修金,因原告徐本茹未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认可;被告封全胜辩称系因原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自己未能从上级刘洪芳处拿到欠款,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建筑不合格系因原告的行为所为,且刘洪芳拖欠被告工程款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辩解亦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全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徐本茹35360元及利息(以35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封全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子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