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宗庆与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庆,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叶宗庆,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五祖路。法定代表人:欧沛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叶宗庆与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2007)韶仲裁字第020号裁决书以及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07)韶仲裁字第0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叶宗庆与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依据申请执行人叶宗庆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韶中法执字第17号。执行过程中,由于韶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成立韶关市茗苑花园问题楼盘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因茗苑公司开发楼盘而引起的产权、债务纠纷进行统一协调处理,故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韶中法执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韶仲裁字第020号裁决中止执行。2015年5月5日,本院经审查认为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2007)韶仲裁字第020号裁决主文第一项,关于叶宗庆与韶关市茗苑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该裁决既没有给你付内容,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据此,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08)韶中法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叶宗庆的执行申请。2017年5月11日,叶宗庆再次持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07)韶仲裁字第020-1号裁决书(补正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2执112号。执行过程中,叶宗庆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查,叶宗庆自愿放弃其权利,这是叶宗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