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雍成、陈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成,陈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雍成,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太海,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雍成与陈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太海的存款1,0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