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孟宪春与王树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春,王树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409号原告(反诉被告):孟宪春被告(反诉原告):王树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负责人:李慧君原告孟宪春与被告王树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被告王树春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反诉。2017年8月25日,孟宪春与王树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孟宪春和王树春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孟宪春和被告(反诉原告)王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孟宪春和被告(反诉原告)王树春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孟宪春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树春承担。审 判 长 王庆海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吴永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