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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东兰与王萍、李晓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兰,王萍,李晓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80号(2016)吉0191民初180号之一原告:陈东兰,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王萍,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晓影,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陈东兰与王萍、李晓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东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陈东兰。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