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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林秀察、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察,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察,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察与被执行人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张兰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部正街支行的267元银行存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领取167元执行款。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