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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76号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品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英。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望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