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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涵与赵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涵,赵良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001号原告孙涵,女,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赵良卿,男,汉族,成年,住应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涵诉被告赵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正在协商处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