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涵与赵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涵,赵良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001号原告孙涵,女,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大同市。被告赵良卿,男,汉族,成年,住应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涵诉被告赵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正在协商处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