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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民校与吴锡辉、陈雪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民校,吴锡辉,陈雪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横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41号原告:葛民校,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锡辉,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雪菊,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横店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北街88号。代表人:张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琴,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民校与被告吴锡辉、陈雪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横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民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民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民校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