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永海、马富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马永海,马富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38号原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康全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海,男,1990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富山,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海、马富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旭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