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元东与孙国震、娄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东,孙国震,娄德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95号原告:孙元东,男。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震,男。被告:娄德利,男。原告孙元东诉被告孙国震、娄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