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7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耀斌、翁恒波等与广南县福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斌,翁恒波,广南县福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福迎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13号原告:何耀斌,男,壮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南县。原告:翁恒波,女,壮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祥,云南圆合圆(广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南县福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坛社区北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福迎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坛社区北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耀斌、翁恒波与被告广南县福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福迎福百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何耀斌、翁恒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耀斌、翁恒波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耀斌、翁恒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何耀斌、翁恒波负担。审判长  李荣强审判员  陆永玲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捷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