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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邓倩。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4384.31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已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了相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侯昭龙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