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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磊,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路361号。法定代表人李秀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逸臣,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焦环罚决字[2017]第8号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普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朱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