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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诉被告王颖、王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王颖,王国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3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负责人:杨波。住所地: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礼,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来,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颖,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王国文,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诉被告王颖、王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