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仁杰与诸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仁杰,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82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825号申请执行人顾仁杰,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诸军,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仁杰与被执行人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5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洪 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洪宁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陆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