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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颜某1与孙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1,孙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701号原告颜某1,男,201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颜某2,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孙某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1诉被告孙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颜某1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