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颜某1与孙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1,孙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701号原告颜某1,男,201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颜某2,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孙某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1诉被告孙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颜某1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