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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滕水平、王春根等与杨小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水平,王春根,杨小平,肖有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502号原告:滕水平,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王春根,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小平,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援,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有水,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号可园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水平、王春根诉被告杨小平、肖有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水平、王春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滕水平、王春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承担14150元,退回原告滕水平、王春根14150元。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万丽萍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