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滕水平、王春根等与杨小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水平,王春根,杨小平,肖有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502号原告:滕水平,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王春根,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小平,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援,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有水,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号可园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水平、王春根诉被告杨小平、肖有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水平、王春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滕水平、王春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原告滕水平、王春根承担14150元,退回原告滕水平、王春根14150元。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万丽萍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