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九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九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01148111,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镇坪山村6组。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九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湘1127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