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苏肖珍、罗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苏肖珍,罗细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为乐昌市红岭中路兴业茗居11幢3-6号铺。负责人:曹广慈,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军颖,该支行职员。被告:苏肖珍,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罗细亮,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苏肖珍的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被告苏肖珍、罗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乐昌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军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肖珍、罗细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肖珍、罗细亮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7810.6元,其中本金27555.62元,利息40254.44元(计息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4日发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苏肖珍、罗细亮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苏肖珍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贷款申请,其配偶罗细亮在申请表签名,属于婚姻存续期的家庭债务,2013年3月29日苏肖珍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苏肖珍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是阶段性等额本息(前4个月只还利息,之后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苏肖珍于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5日,按合同约定分别偿还了借款本金72444.38元,利息8989.73元,但从2013年11月29日出现逾期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造成合同违约,截止2017年08月23日拖欠本息合计67810.6元,其中本金27555.62元,拖欠利息40254.44元,其行为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苏肖珍、罗细亮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7日,被告苏肖珍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其配偶罗细亮在贷款申请表签名。2013年3月29日,被告苏肖珍(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年利率为15.3%;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借款用途为进购室内门;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苏肖珍向原告立下100000元的借据,原告向被告苏肖珍发放贷款100000元,该款汇入被告苏肖珍在原告处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0×××70。但被告苏肖珍从2013年11月29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造成合同违约。被告苏肖珍从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分别偿还借款本金72444.38元、利息8989.73元,截止2017年8月23日尚欠本息合计67810.6元,其中本金27555.62元、利息40254.44元。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苏肖珍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苏肖珍发放了100000元贷款,被告苏肖珍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被告苏肖珍从2013年11月29日出现逾期后,一直未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苏肖珍偿还其截止2017年8月2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7555.62元、利息40254.44元,2017年8月24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苏肖珍的配偶罗细亮对上述借款在小额贷款申请表签名认可,且该借款系被告苏肖珍、罗细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向原告借款,原告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肖珍、罗细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借款本金27555.62元、利息40254.44元,2017年8月24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63元,由被告苏肖珍、罗细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忠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