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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584号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