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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军,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00-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武建军,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武建军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武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卫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