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与李瑞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李瑞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2349号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瑞,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瑞峰。委托代理人:王志,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俊,被告李瑞峰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为27496元(3437元x8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不服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土左劳仲裁字201710号仲裁裁决书,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李瑞峰自2016年3月4日到原告处工作,2016年12月2日离职,工作时间9个月(实际尚不足9个月,差两天),被告离职后,原告多向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因各种原因没有来得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就是支付双倍工资事宜,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土左劳仲裁字201710号仲裁裁决书(下称该裁决书)所确认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时间计算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为2016年4月4日。二倍工资支付的截止日期为被告离职时间,即为2016年12月2日。支付时间标准为8个月(实际尚不足8个月,差两天)。但该裁决书却认定应付时间为9个月。第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标准依据有误。被告的每月工资组成中含有加班费等不确定的收入,而该等不确定的收入不应当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的组成,应当依据被告基本工资来付,被告实际九个月的平均基数为3437元。但该裁决书却认定为6061元。因此,原告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为27496元(3437元x8个月)。综上所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瑞峰辩称,2016年3月4日,其被录用为原告单位的员工,从事牛繁育岗位工作。2016年12月2日,答辩人被确诊为患有布氏杆菌病。此后,答辩人一直就医治疗。2017年1月25日,原告向答辩人支付了2016年12月份的工资,工资基数为6665元。显然,2016年12月份,答辩人并没有加班,那么,2016年12月份的工资6665元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呢。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诉状中所称答辩人的工资基数完全是原告单位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故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该牧场人员2016年3月份至12月份工资表,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9个月,拟证明被告的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六日加班费、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二、该牧场人员2016年3月份至12月份员工出勤表,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即9个月差2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李瑞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即原告给被告所发工资明细,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6061元,拟证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正确。二、土左仲裁字第2017第10号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现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查,本院对该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明,本院与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一致。被告李瑞峰于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在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奶牛繁育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证明,被告李瑞峰实发工资9个月的平均值为每月6061元。实际工作期限为9个月差二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卡所发工资是吻合的,工资内包括六日节假日加班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按9个月差2天被告李瑞峰的平均工资6061元计算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应当向被告李瑞峰支付实际出勤9个月的二倍工资。原告诉请应按被告李瑞峰的基本工资的3437元计算,不是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瑞峰二倍工资差额56549元(6061元x9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云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