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素芳与申布文、张全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芳,申布文,张全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534号原告冯素芳,女,汉族,1973年4月3日生,住辉县。被告申布文,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辉县。被告张全广,男,成年,汉族,住辉县。原告冯素芳诉被告申布文、张全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对被告张全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芳撤回对被告张全广的起诉。审判员 郭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自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