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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胡某某,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满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满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机关法人程某某,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